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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强事件:该如何面对,走向死亡的破碎婚姻
被妻子和最紧密的工作伙伴双重背叛的宝强,获得了众人的同情。
1、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出轨的程度要达到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符合赔偿损失的条件。具体赔偿标准没有成文的规定,即便广州这样的一线城市,近年来支持的金额通常也不过数万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马蓉称王宝强也有过错,若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则双方不能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上,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人为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即使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对方就有权要求分割。
也就是说,马蓉放弃的是公司的股东权(包含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等),但这与放弃王宝强名下公司股权的财产权益是两回事,除非马蓉明确表示放弃后者否则仍可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王宝强、马蓉任何一方有上述行为,可以少分该部分财产。
看完之后大家应该会大失所望,说好的浸猪 笼呢,说好的净身出户呢,为什么不给自尊 受伤的男人更多的法律保障呢,倘若马蓉出轨是事实不是应该得到应有的惩罚吗?
女人一出轨就要被处死的愚昧时期已然过去,在现代社会大众的朴素正义观是既然一方出轨那么就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你既然已经背叛了我,凭什么分我的钱。
然而,真的是这样的吗。
出轨无论出于任何理由,当然是违背婚姻忠诚义务的错误行为,在道德上应当给予否定评价。这个错误应该如何看待,否定评价在哪些方面、到哪个程度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婚姻是两个人基于信任、爱情而自愿缔结的、财产共享、责任同担的亲密关系。王宝强作为走红的明星、马蓉作为西北大学的校花,各自都是优秀的人,相信他们选择彼此必定经过深思熟虑,当初欲携白首。有学历、有能力、有颜值的马蓉仅仅为了钱财而与宝强结婚,生下两个孩子、不顾婚姻破裂、声名受损的后果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站不住的假设。
事实上,婚姻的双方在财产评价上、在人格层次上是一个整体。作为成年人慎重选择的伴侣恰恰就是自己全部价值观的印照,某种程度上也代表了自己的水平高低。
婚姻不是一个人,就可以开展的关系,它是两个人相处的行为结果。它包含着不同个体带着各自的价值观、行为方式与对方相处的过程,它需要不断了解、试探彼此的需求,发生无数摩擦后愿意去倾听、去磨合后,互相适应对方共同成长的过程。当它出现了问题,那么,就意味着两个人的互动出现了问题,而不是哪一方一觉醒来,变成十恶不赦之辈。把责任全部归于一方,是有失轻率的。
婚姻是双方缔结的契约。假使马蓉觉得婚姻不幸福,大可离婚后再寻真爱,违背婚姻契约理应受到道德谴责。而王宝强,面对走向死亡的破裂婚姻,同样拥有选择的权利。
他可以选择恨,把自己划为受害者的位置,认为全部是对方的过错,巴不得对方被万众唾弃。
他也可以选择释然,总结彼此在感情生活中的缺点与忽视,据实的感谢伴侣在过去的岁月里对自己、家庭的付出,面对失败感情总结出经验教训,重要的是把对其他家人特别是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继续过好自己的人生。
孰高孰低,自有评断。
人终究是自己对自己负责,只能自己体会对感情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正确态度,不同的态度收获的感情生活也不尽相同。假如真的对方错比较多,但是他/她是当初自己的选择,即便苦涩代价只能自己承担,选择离开,生活自然会教训他/她。
感情问题如此复杂,而法律能够确定评价和保护的,包括双方自愿缔结关系至解除婚姻关系期间财产的混同性质。情感上一方有明显过错,可以从财产上给予补偿。而感情上双方的过错如何评断,感情损失怎样用金钱去衡量,感情也不是能够靠金钱能够弥补的。这就是法律仍然保障马蓉财产分配权的原因。
法律规定的背后是法律上对每个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价值立场,那就是婚姻中感情的归感情,财产的归财产,无法绝对等同。
作为外人无法知晓夫妻之间的恩怨是非,仅从一方出轨就作出出轨方感情绝对过错的评价,继而要对其财产权作出全部否定性评价。前提很难成立,结果也无法得出。
婚姻制度作为人类独有的美好制度,它更加深刻的意义在于让人懂得包容、协作、配合、彼此成就,这就是爱的能力。面对走向死亡的破裂婚姻,仍然不要放弃努力。没有谁一定要保证你的幸福,即便是婚姻伴侣。你是成人了,你还有选择,选择让自己不要沉浸在指责与悲伤里,让自己拥有爱与被爱的力量。
本期文稿:一 加
本期美编:杨三胖部分图片来自原创